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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权与护身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0:26 法制早报

  冯健鹏(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2005年4月6日,被称为台湾“黑道最后仲裁者” 、“末代黑道教父”、94岁高龄的许海清去世,引发了3 0年来岛内最隆重的黑道丧礼。参加丧礼的除了亚洲各地的黑道人物外,还有多位政、商界知名人士——这是因为许海清还有 另一个身份:“台湾黑道从政第一人”:早在1950年,许海清就参选台北市第一届“参议员”并高票当选。虽然在任满一 届后
就远离了政治圈,但在他之后有许多黑道人物纷纷以“民意代表”的身份投身政治。这一传统至今不绝,从县市“议员” 到“立法委员”都不乏有黑道背景者,这也成为台湾议会政治的一大特色。

  黑道人物投身政治,当然有许多原因;但对其有着直接吸引力的,要数民意代表所具有的各种豁免权了。根据台湾的 相关规定,这类豁免权分为两大类:“言论免责权”和“不受逮捕权”——“言论免责权”指民意代表对在立法机关会议(包 括院会、委员会、公听会、党团会议)期间所作的发言、质询、提案、表决,或与此直接相关的附随行为,以及立法机关公布 或出版的议事记录中的言词,均不受法律追究;“不受逮捕权”又称“身体不可侵权”,指民意代表除现行犯外,在立法机关 的会期中,非经立法机关许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正是这些豁免权,特别是“不受逮捕权”,使得不少黑道中人对“民意代表” 的身份趋之若鹜。

  其实,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议会政治中,议员的豁免权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议员的“ 言论免责权”,始于英国1689年的《权利法案》:“国会之言论自由、议事或议会内之议事手续,议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 其他地方,不得予以控告或追问”。在言论自由还没有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普遍接受时,议员的“言论免责权”就已经诞生于 议会和王权的斗争过程中了;《权利法案》正是议会取得对王权的优势、全面进行自身权力建设的表现。有了“言论免责权” 以及由此引申出的“不受逮捕权”,就可以避免国王(以及后世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滥用司法权和逮捕权,对“不听话” 的议员进行报复,妨害议员执行职务;也唯有这样,势单力薄的议员个人才有底气面对庞大的行政和司法权力;而由这样的议 员组成的议会,才可能做到既能表达不同观点、又能一致抵抗其他国家公权力的侵入,建立起真正的议会政治——这才是议员 豁免权的根本价值和目的所在。

  当然,这种豁免权也有被滥用的可能,甚至可能出现“黑道中人摇身一变成议员”的社会风气。因此通常的议会政治 体制总要在坚守豁免权根本价值的前提下,对豁免权加以限制:一方面是对豁免权本身的限制,例如“言论免责权”所免去的 只有法律责任,而不能免除政治责任,因此议员在发言时固然无需担心会受司法追究,却要考虑会不会因为不当言论而遭选民 的抛弃;“不受逮捕权”一般也有“现行犯”、“会期外”和“经立法机关许可”三种例外,以免该项特权成为庇护犯罪的护 身符。另一方面,议会政治本身的发展也会减少议员豁免权被滥用的可能:如果当选议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民主选举、并且在各 方面都受着选民的监督,那么某人就算想沾一点议员豁免权的便宜,又能有多少机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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