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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法官和一座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0:26 法制早报

  看似各打五十大板;但实际上通过这一判决,县政府自主支配财政进行交易投资的权力得到确认,这为工业化时代的 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府权力基础

  □戴 昕(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JD)候选人)

  ——还是来说说法官。

  众所周知,普通法制度通过个体法官的审判实践积累而成,恰如英国文豪丁尼生诗云:“通过一个又一个判例,自由 扩展到底层。”而法官的水平高下也主要体现于其在审判活动之中的表现。前文曾谈到,判决文书的质量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 个法官的水准。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意味着司法意见的文字本身可以反映一个法官的全部。今天人们读到的判例,如是在教 科书上,则往往都是对原文精挑细选后留下的与展示规则最相关的部分。而即使未经编辑改动,大多数法官在撰写司法意见时 ,也常会通过娴熟的技巧,努力把自己在审案时真正的思考和关切掩藏到法律论证的表象之下。因此,在美国,法律史学者常 常采取个案进路,通过深挖案件背后的具体史实,穿透冠冕堂皇的司法意见,探究法官所做出的到底是何种抉择。

  不消说,这种研究有趣而诱人。前一阵我们法学院教合同法的瑞奇曼教授似乎也有些按捺不住。这位年轻的法律经济 学家出人意料地带着两个学生考起古来,对案例教科书上只占4页篇幅的“罗金汉县诉卢腾桥梁公司”案(Rockingh amCountyv.LutenBridgeCo.)大做文章。在今天的合同法教学中,该案用于例证合同履行中一方违 约后,守约方应尽到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上世纪20年代,罗金汉县与卢腾桥梁公司签约,由后者在本县丹河上建桥。但桥 梁开工后县政府变卦,通知公司要撤回合同。公司明知如此却仍把桥造完,然后起诉罗金汉县违约。第四巡回区著名的联邦法 官帕克指出桥梁公司明知对方违约却不停工,由此造成的进一步损失自负其责,法院不能支持相关赔偿请求。

  该案恰好发生在法学院所处的北卡罗莱纳州,地方文献档案提取便利,瑞教授和他的学生很快就在这平淡无奇的合同 案件背后,挖出了一段起伏波折的地方政坛往事。20世纪最初的二三十年是美国南方经历经济巨变的岁月。罗金汉县制烟、 纺织等产业的兴起曾一度使其引领了本州经济繁荣的进程,而该县的财富之源,则掌握在一位名满全国的传奇工业大亨梅纳贝 手中。1922年,梅纳贝筹划在丹河上建设一座新桥。尽管他本人将是该桥的直接受益者,但考虑到新桥同时服务于其更宏 大的罗金汉总体开发蓝图,因此他希望桥梁的建设费用由县政府掏腰包。为达到此目的,身为共和党人的梅纳贝软硬兼施,搞 掂三位本地民主党政客,助其选举进入“县委会”,从而实现了对这五人决议机关的控制,以罗金汉县的名义和桥梁公司签约 。

  但消息传出,立即在本地炸了锅。除了在人头上居少数的实业家外,广大务农为生的选民纷纷集合在地方报纸的旗下 ,怒斥“官商勾结”、纳税人“资产流失”。空前的舆论压力使梅纳贝的三名傀儡之一投书辞职。尽管梅纳贝旋即施压迫其收 回辞呈,但县委会中的“反桥派”却抓住机会补选另一委员,形成多数,一举通过新决议,告知桥梁公司撤销合同。梅纳贝一 方面操控三人坚称新县委会不合法并另立山头,另一方面向桥梁公司提供现金担保,要其完成工程。这边是紧锣密鼓地施工, 那边是两个对立的县委会争夺合法性,小城陷于分裂和动荡。

  1924年新的选举中,梅纳贝的傀儡政客彻底失败,而不久后他本人也因种种原因离开了罗金汉。桥梁公司只好告 上法庭。尽管在今天的合同法学生眼中,该案值得记住的无非是守约方避免损失扩大义务,但对当年的帕克法官来说,更重要 的问题其实在于如何通过判决,让本地的政治格局和经济发展重入正轨。事实上,由于乡镇自治的小政府传统,美国各州下县 级政权运作的能力与边界长期含混不清,而选民从骨子里对政府花钱抱有反感。而帕克法官明晰地洞见到,地区工业化的实现 要求强有力的政府行为(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杰斐逊式的农业小政府必须让位于

麦迪逊式的工业强政府。因此,尽管帕克 指出县委会之前缔约是有效的,而之后“撤销”合同也构成了违约,只是由于桥梁公司未避免损失扩大才无需赔偿全部损失, 看似各打五十大板;但实际上通过这一判决,县政府自主支配财政进行交易投资的权力得到确认,这为工业化时代的地方经济 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政府权力基础。如此醉翁之意不在酒的风格,连帕克大学时的哲学导师都不禁感叹:几乎是马歇尔大法官“ 灵魂附体”。

  据瑞奇曼教授介绍,今天那座工艺精良的桥已经随北卡州大工业时代的一去不返而彻底宁静了下来,只有年轻人前往 踏青野餐时才会偶尔热闹一下。而帕克法官在案件中的真正用意,也随着教科书的流传而被渐渐淡忘——这其实并不奇怪:我 们更习惯于从当下出发理解既往对当下的意义,却常常忘记前人的思考首先出自当时的语境,而不是我们当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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