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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时无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1:12 法制早报

  □崔 武

  “紧急时无法律”这一法律谚语产生于中世纪的教会法。其基本含义是: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 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其正当性来源于对人性的体谅。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为了 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
成损害的, 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时无法律”一般适用于自救或者救他的场合,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面临正在发生的实际危险 的威胁,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其次,实施紧急避险行为的目的必须是正当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第三,紧急避险 行为的采取必须是迫不得已的,除了采取紧急避险方法之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如果不是迫不得已,还有别的方法 可以避免危险,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最后,紧急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的限度,是指紧急避 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是等于更不能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否则,就失去了紧急避险的意义和作用,从 而也就丧失了它存在的合法根据。

  当牺牲的法益小于保全的法益时成立紧急避险应无疑问,但当二者价值相同的情况下,紧急避险是否成立,这个问题 从希腊哲学家卡纳安德斯提出的所谓“卡纳安德斯之板”可以得出结论。“卡纳安德斯之板”:航船沉没后两人争夺只能负载 一人的木板,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而致体弱者淹死。这里,无非有四种可能性,一是其中一人舍己为人,二是其中一人舍人为 己,三是二人相让同时死亡,四是二人相争同时死亡。其中,后二种是最差的结果,可以不予考虑,第一种结果是建立在高尚 道德基础之上的,而刑法既不能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也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因次,尽管第二种情况是不道德的,但在法 律上不能认为是犯罪,应当承认是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时无法律,并不意味着紧急时没有法律或者不存在法律,而是意味着法律认可在不得已的紧急状态下牺牲一种法 益保护另一种较大或同等的法益。一退休医生,遇产妇求诊,情况危急,便紧急接生,结果是母女平安,圆满结局。但该医生 却因“非法行医”面临罚款。此种“非法行医”的责任即应适用“紧急避险”予以豁免,因为生命权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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