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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树木触线引发事故惊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1:12 法制早报

  “这些可怕的树木”

  《电力法》与《森林法》“打架”严重、电力企业保护电力设施“有心无力”

  树线矛盾,一直是一个难解之结。暴露出的不只是简单的利益博弈,它凸显出体制改革中的一些机制尚未理顺。

  在植树造林与电力运输安全的矛盾中,电力职工呼吁——高压线下的林木隐患亟待清除。

  高压线的管护权不属于电力部门,所以只有在因树线矛盾造成大的停电事故后,电力部门才能砍伐或者修剪树木,否 则,就算有再大的安全隐患,也很难引起树木管理者和树木所有者的重视。

  □史勤华

  河南日报记者高勇

  今年8月14日,一场大风使河南巩义市城东变电站至康店镇的主供高压线路35千伏城南线,出现了单相断路事故 ,造成多家用电户电器被烧毁,损失惨重。事故的原因是该线路12号线杆旁边的一片速生杨树在刮风时摆到了跳线上。

  6月15日,巩义市输电工程公司巡线员赵延涛在对矸石电厂至新中镇110千伏线路79—80段进行修剪树枝时 ,由于树梢离导线太近,被电击后从树上掉了下来,当即昏迷。

  2005年7月28日17时20分,巩义市西村镇东村9组村民李玉忠在火西线旁砍伐树木时,由于该树梢超过导 线高度,在拉倒树的过程中,树枝挂到高压线上,电击的火球把整棵树点燃,所幸砍树人跑得快,才幸免遇难,但造成芝田镇 二电厂通往西村镇35千伏火西线发生跳闸事故。这次险情,线路设备严重损坏,线杆被拉断,导线被烧坏,停电十多个小时 。

  ......

  上述事故,绝不是简单的外力破坏偶发事故,而是目前巩义市、河南全省、乃至全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共 性问题的必然反映。其祸首都是电力线下的树木,这些树木大多是速生杨和银杏等。

  线下树障

  在巩义市市区孝义镇陇海花园西

长城线7-8号杆间,上百棵速生杨几乎把高压线包围起来,多处树梢已经被高压电 烧焦。在去芝田镇的途中,火新线经过处,有一片速生杨紧挨路边,许多树头处被电烧焦。站在巩义市二火电厂的南墙上,放 眼东向东南向,35千伏的火西线、110千伏的火新线、火巩线下的高压通道,成了高压线路集中地,树线交织,煞是吓人 ,树头上被电烧焦的枝叶,清晰可见树木,成为电力设施的杀手。

  据巩义市供电局输入电工程公司的副经理张向阳介绍,目前巩义市境内的高压输配电线路保护通道内,有6.8万多 棵树木需要剪伐,其中50棵以上的树林就达100多处。

  据了解,在河南省的鹤壁市,电力线下违章树木共45321棵,涉及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73条;在漯河市, 仅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通道内就有8000多棵树木危及电网安全运行,其中有25处树木已经超出规定的安全距离;安 阳市供电区内有线下违章树木5697棵;周口市供电区内严重超高树木有2000棵。

  电力部门好无奈

  生活离不开绿色,也离不开电能。每次因为树木触接电线而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或是树体所带高压电流伤及人畜, 不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使电力企业无奈地卷入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之中。因为高压线的管护权不 属于电力部门,所以只有在因树线矛盾造成大的停电事故后,电力部门才能砍伐或者修剪树木,否则,就算有再大的安全隐患 ,也很难引起树木管理者和树木所有者的重视。

  2006年以来,巩义市因线下树障问题,造成10千伏以上输电线路跳闸60多次,经济损失百万元。焦作市电业 局2003年至2004年,因树线矛盾等,焦作市区线路跳闸30余次,累计停电150余小时,造成4人触电死亡,7名 施工人员触电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

  巩义市电业局巡线班长李晓锋说,谁都知道高压线下种树是重大的安全隐患,就连线下种树的农林户也说在高压线下 有树木的地里干活很害怕,更不要说巡线检修人员巡线时,遇到雷雨天气,看到导线与树梢之间放电,“那情景非常可怕”, 根本不敢靠近。上级安全部门经常督查要求消除这些隐患,不砍伐如果出了事故就是渎职,可如果砍了面临的将是被围攻、漫 骂,甚至被扣车、扣人,还会遭到林业公安的拘留和传唤。

  我国《电力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第5 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第69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但在实际工作中,农林户最关心的是实惠,是赔多少钱。林业部门说,要砍伐修剪树木,必须经村民同意,并办理采伐许可证 后才能砍树。《森林法》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电力企业有时为了保 证输电安全需要砍伐相当数量的树木,就必须报请当地林业部门上报批准之后由园林部门砍伐。尽管电力企业砍树心切,但园 林部门也有自己的时间安排,还需按规定支付修剪费,办证时又价格不菲,电力企业不堪重负。

  顽疾难除

  电力供应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等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难解的树线矛盾,也已成了极 大的不安全因素之一。其原因首先是制度缺失。比如,电网建设需要占用一定土地,而现有法律法规却缺少对电网建设这一公 用设施征地的明确规定,导致电网企业在进行电网建设时,容易在线路走廊和变电站的选址上与市政部门和群众产生冲突。

  其次是法律“打架”。国家《电力法》第61条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第69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 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而《森林法》第 32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可见,对电力保护通道内涉及线路安全的树木,电力 企业可以砍伐,但必须获得林业部门批准,而林业部门根据《森林法》则可以拒绝电力企业砍伐树木。同为国家颁布的法律, 却存在相悖之处。林业部门和电力企业因所遵循的法律冲突而产生矛盾成为必然,电力企业依法“强制清除障碍”也只能是“ 纸上谈兵”。

  其三是执法缺位。电力政企分开后,其原有的行政执法职能依法划归到地方经济主管部门代管,形成了发改委或经贸 委等部门行使政府管电职能,电力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框架。电力企业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虽有保护之心,却乏保护之力 。公安部门只负责既成事实的、已经危害社会安定的治安案件和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的查处,对没有造成客观后果的违法或隐 性破坏行为并无行之有效的办法。

  其四是各部门协调不力。树线矛盾涉及电力企业和规划、林业、绿化、公安等部门的工作。各部门各自为政,恪守本 行业的法律法规,而没有紧绷安全弦,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电网运行

  呼唤绿色通道

  由于电能产供销一次完成的特殊性质,电力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其影响的不仅仅是电网的安全生产和电力企业利益, 更严重的是它将给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理顺电力管理机制,强化电力行政执法,都需要《电力法》作为强有力的保障。而现行的《电力 法》颁布于1996年4月1日,目前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亟待补充、调整和完善。同时,《电力法》、《电力设施保 护条例》与《森林法》、《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在贯彻实施中的矛盾,应尽快完善或制定相关办法,以确保发生矛盾时有法可 依。

  有关专家建言,建立警电联手畅销机制,严厉打击涉电犯罪;多方协调,争取支持,及早清除安全隐患;建立市县联 动机制,加强线路巡逻,加强对基层电力企业保护电力设施的考核;在城市主干道实施电缆入地改造,采用技术手段避免树线 相摩擦;筹措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充分发挥电力行政执法的应有职能等,电力企业在清除隐患 时,应避免因自身行为越权而产生纠纷;建立强有力的电力设施保护队伍,结合普法教育,逐级签订承包责任制,实行电力设 施属地管理;电力企业还应主动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与沟通,城建不以免非、乡镇政府在电力线路下不设计栽种高树种的 植物,建立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绿色通道,让全社会形成一个共同爱护、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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