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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称个别领导习惯任命制阻碍民主选举落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2:57 北京日报
学者称个别领导习惯任命制阻碍民主选举落实

  选举中的某些错误认识和作法,如漫画所讽刺的幕后操纵选举等,直接影响着选举民主化程度的提高。 冯之如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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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省、市、县、乡四级党委集中换届工作已陆续在全国展开,这是我党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要确保换届工作圆满成功,组织好民主选举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衡量换届工作民主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但目前选举中存在的一些错误、模糊、落后的认识,却影响着我们选举的健康、顺利进行。

  一问:“党管干部”就是“党定干部”、“党选干部”吗?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党在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期内沿用了“任命制”的党管干部模式,这种模式虽曾有过其历史合理性,但不可否认是的,也对部分领导干部产生了根深蒂固的负面影响。个别领导干部从思想上已习惯于任命制的模式,认为党管干部就是“党定干部”,由党来选择干部,党内民主选举是与党管干部的原则相背离的,对党内民主选举从感情上难以接受,从认识上难以接茬,认为“任命制”干部比公开考选的干部身份上更加“正宗”,政治上高人一等。其实,党内民主选举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早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恩格斯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就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构,从基层到中央,都必须自下而上地选举产生,而且可以随时撤换。列宁在领导俄共(布)建设中,更是把一切职务经过选举作为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条件。我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政党,从建党之初就明确规定要以选举方式产生各级领导机关,并把选举制度载入了党章,对之做了制度上的明确规定。只是由于民主革命时期党所处的艰难环境和面临的革命战争的艰巨任务,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又受“左”的思想影响,党内选举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实行。

  近年来党内选举发展的实践证明,民主选举是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和措施,是党内民主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它决定着党的生机和活力,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

  当然,也要认识到,一方面,我们的党内民主选举是有别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的选举的,也不同于某些资产阶级政党内部以派系为基础的选举,我们实行的是循序渐进的、符合当前党情国情的党内民主选举;另一方面,党内民主选举是与党管干部的原则相一致的,我们要求党内民主选举既要充分体现党员的意志,以焕发党的蓬勃生机和旺盛活力,又要保证全党的集中统一以实现党的纲领和目标。可以说,党内民主选举是党管干部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问:“选举选举”,是“多此一举”吗?

  当前,由于党内选举制度还不完善,实行过程中存在的这样那样的问题,使一些党员干部对党内选举产生了一些模糊认识和做法,有的认为,选举选举,“多此一举”,认为选举中谁当选、谁落选都是组织早已内定了的,特别是“一把手”大多是等额选举,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党内选举即便不是形式主义,也是仅仅走个必须的程序而已,因而放弃了自己的民主权利;有的认为即使认真投票,但结果未必如自己所愿,根本左右不了“大局”,以至于选举时表现出极端不负责的随意性,“掐头去尾留中间”就是这种思想的真实写照,因而浪费了自己的民主权利;还有的本想认真投票,但由于选举过程中保密措施不够,众目睽睽之下不敢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而保留了自己的民主权利。

  鉴于这些情况,调动好、保护好广大党员干部参与党内民主选举的积极性,是选举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三问:“丢票”就是“丢面子”吗?

  选举就是选择性的推举,有选择必有取舍。但在个别领导干部的思想中,却从来没有“落选”的概念,在他们看来,只有赢得百分之百的选票才是一次成功的选举,“丢票”就是“丢脸”、“丢面子”,就无法向上级党组织交代。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其根源在于有对上级党组织的“依赖”思想。他们总认为有上级党组织作“担保”,自己不以全票当选是不可能的,上级党组织也不会答应。有的党组织在组织选举中的一些不妥当做法也进一步加重了个别领导干部的这种错误认识。有的把体现组织意图、选举圆满成功理解为“该当选的一定要当选、该‘差额’的一定要差下来”,为确保不发生“意外”的跑票、丢票现象,往往在候选人名单排列顺序、选举人的座次安排、投票方式等环节上做文章,例如在可能“丢票”的重点选举人旁边安置可靠的人变相监督,在等额选举中规定“同意的不作任何标记”,等等。这显然是与党内民主选举的原则相违背的。作为民主选举的组织者,各级党组织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要为所有候选人提供一个公开公平的选举环境,因为通过层层的推荐、提名、考察等多个环节,参加正式选举的候选人都是经过了组织严格把关和群众公认的,都是比较优秀的,谁当选谁落选都很正常,党组织对所有候选人必须一视同仁,决不能厚此薄彼,误导选举人的意志。

  四问:“差额”就是“陪选”吗?

  由等额选举逐步发展到差额选举,是党内民主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方向。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领导干部和党组织担心差额选举的竞争会“影响”团结,于是有的在等额选举的基础上指定一个“差额”作为“陪选”,对于“陪选人”的角色,不但“陪选人”自己心知肚明,即使在选举人中也是不公开的秘密,而且“陪选人”也是一种政治待遇,只要确保自己“落选”,组织肯定另有安排,这在一些地方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以至出现了“陪选人”积极做选举人的工作拒绝选票的现象,使“差额”实际成了变相的“等额”。我们知道,无论从民主的内容来说,还是从保障党员的权利来看,竞争性选举都是党内民主不可或缺的内容,现代社会管理对领导干部才华和素质的要求,只有在一个有压力、有竞争、有比较的环境中才能得到检验,竞争性的差额选举为此提供了一个舞台,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好、利用好这个舞台,在严格遵守党内民主选举各项制度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候选人介绍方式等形式,为候选人提供展现才华的渠道,把选择权真正交给选举人,把差额选举带来的竞争引导为有利于加强党内团结的竞争,引导为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

  五问:“落选”是“不称职”的代名词吗?

  据某地组织的一次换届干部心态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党委成员落选的认识,认为“大大损伤积极性”的占84.3%,“不能接受”的占12.1%。这一情况促使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落选”干部的问题。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仍有少数群众甚至党员干部对在差额选举中落选的干部存在种种猜测和议论,甚至把落选的干部与不称职干部等同起来;有的落选干部也感到脸上无光,压力很大,担心影响今后的使用,有的甚至意志消沉,从此一蹶不振。这种情况如不及时加以引导,势必会影响党内民主的深化和发展,也不利于调动和保护好干部的积极性。对此,我们必须对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要认识到,实行差额选举,“落选”是很正常的事情,要落选不落志,差额选举不是优胜劣汰,而是优中选优。有的时候,一些优秀、合适的人选,由于各种原因落选了,也是可能的,这都属于民主选举的正常结果,都应正确对待。

  (作者:王政堂  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党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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