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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明确规范性文件施行年限为省内首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5:21 中国徐州网

  实施满5年未经更新确认的自动废止

  中国徐州网-徐州日报讯(记者刘若鸿通讯员阮文敏)《徐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可以说是市政府为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建章立制,这对提高规范性文件办理质量,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起到积极的作用。

  《规定》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的亮点:

  《规定》明确提出,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年未经更新确认的自动废止。实践中有些规范性文件施行多年,已不能适应 新的客观现实的需要,在新旧或者不同领域之间的规范性文件,甚至出现相互矛盾与冲突,既不利于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又 降低了行政管理的效率。为保证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有效,《规定》第24条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实施满5年,如确 需继续执行的,执行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报经制定机关重新确认后定期公开发布;未重新确认发布的,该规范性文 件自动废止”。这一规定是我市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新举措,得到了上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肯定和认可 ,在江苏省是首创。

  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据有关立法权限的规定,规范性文件只能就法律、法规、规章的 贯彻实施作出具体细化,无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新的义务。因此,《规定》第6条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事项做 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和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规 定的事项等五类。

  《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规定》第12条规定,对报请同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的批示,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报请制定机关审批决定。这一规定充分发挥了法制机构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便于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 的审核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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