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合同约定不明 法院判定被告免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0:01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一家商贸公司的经理租赁某综合市场的房屋进行经营活动和存放货物。在发生被盗事件后,该经理将综合市场告上法庭,要求市场赔偿其损失。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由被告综合市场承担安全保护的管理义务,且被告综合市场也并未向原告收取相关费用,故对原告物品被盗,被告综合市场没有责任。

  原告王某诉称,他与被告某综合市场系“经营场所招商合同关系”,双方约定被告将房屋租赁给原告使用,合同对期限、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约定。2006年2月6日,原告发现房屋内的货物被水浸泡,2006年6月4日原告的部分货物被盗,造成财产损失。经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8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综合市场辩称,原告从来没告诉过被告,房屋内放的是什么货物。被告管理的范围只是供水、供电、维修房屋。关于跑水的问题,原告主张是水表跑水,因为水表在原告租赁的房屋内。但被告将房屋租赁给原告时,屋内的设施完好,原告也未提出异议。原告在使用中发生设施损坏,被告有权利要求原告赔偿。另外,原告称2006年6月4日被盗,但原告从2006年4月23日开始就未交纳房租。因为其不交纳房租,双方的租赁关系已终止。原告在屋里存放贵重物品,应该由其自行保管,被盗情况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综合市场签订经营场所招商合同,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履行。在该合同中双方虽约定被告提供经营场所,负责管理,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由被告综合市场承担安全保护的管理义务,且被告综合市场也并未向原告收取相关费用,故对原告物品被盗,被告综合市场没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物品之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货物被浸泡所产生的损失,法院认为,综合市场应承担责任,但因原告不能证明货物数量,亦无鉴定评估机构对货物具体数额做出鉴定评估,致使法院无法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水浸泡造成的损失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