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边水坑溺死男童村委会判赔八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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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2:45 青岛新闻网-青岛早报 | |||||||||
早报讯 十岁的男孩小辉(化名),到村外一挖土形成的水坑附近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失去孩子的父母依法将村委告上法庭,索赔18万元。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被告村委会未对所管辖土地尽到管理义务,赔偿死者父母79999.02元。 村外水坑溺死男童
据了解,7月13日上午10时许,家住胶州市常州路某小区的小辉考完试后,跟同学小明(化名)到南关办事处管理村外的空地上玩耍,不慎滑落进一个很深的水坑中。接到求救电话后及时赶到现场的民警和部分村民,搜救打捞了近两个多小时找到了小辉,孩子因溺水时间太长,经抢救无效死亡。 “孩子出事后村里一直不管不问。”孩子的父亲刘希元说,那个近十米深的水坑是由于长期挖土才形成的,而当时水坑的周围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所以村委会对孩子的死应承担一定责任。 告村委会获赔八万 刘希元告诉记者,他先后找了村委很多次,村委一直称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无奈之下,他将村委告上了法庭。近日,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水坑是在被告管理村所管辖的土地内挖土形成的,管理村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应该对土地负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因此,小辉的溺死跟被告未及时回填水坑有一定关系,所以被告应该对孩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而原告刘希元作为孩子的家长负有管理和照顾的义务,所以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由被告赔偿死者父母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79999.02元。法院宣判后,管理村有关负责人认为早在2002年11月份,事发地已经被某建筑公司买断,所以他们对这个水坑不享有管理权,也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他们表示将继续上诉。(牟成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