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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支付供应商货款藏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5:30 深圳商报

  商务部促零售商调整“类金融”经营模式

  延长支付供应商货款藏风险

  深圳报业集团驻京记者李萍

  【本报北京11月6日电】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及工商总局五部委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部长助理黄海强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实施后,零售商应当调整经营中惯用的“类金融模式”,量力而行,不能盲目扩张,不能依靠银行贷款以及供货商的货款作为企业的资金来源。

  据了解,目前,中国大部分零售商采取的经营模式类似于“类金融”模式,即延期3-4个月支付上游供应商货款,并通过开设新店向银行贷款,以占用这些流动资金用作规模扩张以及其他领域的投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出台后,明确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而目前零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支付期限一般在75天至120天之间,这意味着零售商必须调整惯用的经营模式。

  黄海说,事实上,零售商延长支付货款期限的行为,已经屡次导致了商业危机的出现。以10月23日开审的普尔斯马特连锁超市案为例,该超市拖欠供应商的货款达20多亿元,这还不包括拖欠银行的10多亿元贷款。

  “国有零售企业改制,会面临一些经济负担,而民营零售企业往往缺乏资金,所以他们往往通过占有供应商货款和向银行贷款获得资金。”黄海分析,这种经营模式蕴藏着危险,易导致资金链断裂,以及零售商的携款逃跑,“虽然有些零售企业会因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出现资金危机,然而从长远发展和构建和谐商业环境的目的来看,零售企业必须对这种经营模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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