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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人为争房子分成两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7:53 南京晨报

  “这套房产是我的,我有产权证,你们马上给我走。”拿着房产证,48岁的张女士走进法庭,看到被她推上被告席的血脉相承的母亲和妹妹,她的脸上充满了陌生和愤怒。

  女儿:借房给妹妹却被“暗算”

  “这是我的私有房产,我好心借给她住,没想到被暗算了。”张女士诉称,2001年
9月,妹妹与她协商,借用长乐路某号5幢202室的房子住一下,等儿子高考后即还房。但侄子高考结束后,妹妹仍占用她的住房,提出等分到新房后立即迁让。“看在姐妹情分上,我就让她住了。”张某说。

  今年5月,张某去看妹妹借用的房子,发现门锁已经被妹妹换掉。已经离婚的母亲余某也陆续将杂物堆放在房子里。“5月20号,我给我妈和妹妹去信,要她们立即腾房,但她们居然一直不理。”张某说。

  张某表示,长乐路某号5幢202室是她名下的私人房产,她有产权证。母亲和妹妹都无权占用,她要求法院判令母亲和妹妹立刻腾空房屋给她。

  姐妹法庭对质牵出离异父母

  “不是我不念姐妹情、母女情,是她们俩逼我告的。”张某在法庭上愤怒指责妹妹和母亲勾结,蓄意“抢房”,“我不明白,她们都有自己的房子,为什么还要抢我的房?”“我没有抢姐姐的房子。当初,我是和姐姐换房使用的,我住她的房子,她出租我的房子,钥匙,我是在母亲那儿拿的。”张某的妹妹辩称,今年2月份,她已经从长乐路某号5幢202搬出,房子里面的东西不是她的,钥匙也已经还给了母亲。

  “我母亲其实也有房住,她与我父亲虽然离婚了,但他们一直共同居住在饮虹园。”庭上,张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饮虹园居委会的证明,证实父母离异后仍同居在一起。

  父亲作证:我与前妻不常同居

  “我已经离婚了,我没有地方住。”张某的母亲余女士辩称。审理中,为了证明自己离婚后确实无房住,余女士申请前夫出庭作证。余女士的前夫张先生在法庭上表示,他与余女士离婚后,约定房子各人一套。长乐路的房产应是前妻余女士与女儿的拆迁安置房。

  张先生称,居委会的证明并不准确,他离婚后,前妻只是有时来看看,他们并不常居住在一起。

  “这套房子是我家祖传房屋拆迁来的,房子我有永久使用权。”法庭上,张某的母亲余某辩称,房屋产权是女儿用欺骗的手段取得,是不合法的,女儿无权要求她迁让。

  余女士说,1998年10月,她与丈夫离婚。双方约定,丈夫住秦淮区饮虹园,她与女儿住大百花巷,后因拆迁,1998年12月2日,女儿代表全家与秦淮区夫子庙房管所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承租长乐路某号5幢202室。2000年,女儿瞒着全家人按照房改房政策购买了长乐路房产。

  法院:房产属女儿母亲有权居住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长乐路某号5幢202室房屋产权属女儿张某所有,张某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但1998年12月,夫子庙房管所与张某签订公房租赁合同时,该房屋并不是安置张某一人,而只是以张某名义登记,母亲余某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现余某已经离婚,没有其他住房,女儿张某要求母亲迁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女儿张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秦民蒋云波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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