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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09:17 中国环境报

  本报讯《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长春市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有了法律保障。

  “条例”规定,市、县、区政府要设立节能资金,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推广和技术培训、节能监督和检测、宣传教育、表彰奖励等。

  据了解,长春市将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列为重点用能单位,包括各大饭店、大专院校、医院企业等,用能指标包括水、电、气、热能消耗指标。“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要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统计部门和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由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工作经验以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管理能源工作。

  “条例”规定,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使用。违者将被没收用能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被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生产节能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在产品上不如实标注能耗指标,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照有关法律承担民事责任。(记者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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