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既然承诺就应该履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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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0:0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孙伟】 一名司机将雇主的解放牌半挂汽车丢失后,同意赔偿雇主4万元人民币,并写了欠条。但后来该司机又反悔,拒绝赔偿。经雇主提起诉讼,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司机赔偿原告4万元。法院认为,司机有妥善管理雇主汽车的义务,而且其以欠条形式承诺赔偿,故应按承诺履行。 原告于2005年4月以6.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解放牌半挂汽车一辆,并雇佣赵为其驾驶
石某诉称,2005年5月的一天,赵某将其出资购置的解放牌半挂车丢失,案件至今未破。经协商,由赵某同意赔偿其购车款4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但赵某至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赵某赔偿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表示,丢失车辆系石某让其购买的,当时石某让他帮助提车并让他找地方存放汽车,他已口头对原告讲过车辆丢失被告不负责任。对于欠条赵某称,因怕原告因丢车之事与妻子闹别扭,他才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因已提前声明,车辆丢失其不承担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基于受雇于原告,将原告购买的车辆开回并予以存放,从而产生被告对该车有妥善管理之责任。被告在对汽车管理期间,该车丢失,被告以欠条的形式承诺赔偿原告4万元,该行为应认定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照承诺予以履行。关于被告提出“曾口头与原告说过丢失车辆自己不负责任”以及“怕原告与其妻子闹矛盾才为原告出具欠条”的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且被告否认,法院不予采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