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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索赔五万七未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0:01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霞飞】 与旅行社约定张家界双飞五日游,后因游客擅自改变行程未能在约定时间内返程。回津后游客将旅行社告上法庭,索赔各种费用共计57982元。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返还旅游费1000元,驳回了游客其他诉讼请求,游客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市某公司与某旅行社签订“国内旅行组团合同”,约定旅游路线为:张家界、天
子山黄龙洞、茅岩河双飞五日游。旅游时间为2005年7月31日至2005年8月4日,共计5天4夜。旅行团约定由41人组成,后增加3人。公司游客向旅行社支付旅行费101320元。同时另收一名儿童随团旅游费1000元,但儿童并没有随团旅游。在旅游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游客于2005年8月5日乘火车返程。回津后,双方协商未果,游客将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误工费、增加餐费、租车费、导游擅自离队赔偿、返程票款等共计57982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旅行社返还原告旅游费1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二中院认为,公司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组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订立的旅游合同中约定出发时间为2005年7月31日,结束时间是2005年8月4日,共计5天4夜,交通工具为飞机往返。然而因游客擅自改变行程致其未能在约定的时间返程,进而产生相关的费用。依据双方订立的旅游组团合同第十六条“……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第二十一条,“甲、乙一方违约后,双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游客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游客自行承担,游客虽然主张旅行社也存在违约行为,但是没有提供直接、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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