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酌减”等表述方式不准再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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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0:01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徐杨】记者昨日从药监部门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制定了《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和《中成药非处方药说明书规范细则》,其中化学药品非处方药说明书不能再使用“儿童酌减”或“老年人酌减”等表述方法,而是要在注意事项中注明“儿童用量或老年人用量应咨询医师或药师”。 今后,化学药品、中成药非处方药以及外用药品标识都将在说明书首页右上角标注
化学药品、中成药非处方药注意事项都要列出使用该药必须注意的问题,包括因肝、肾功能的问题需要慎用的情况,食物、烟、酒等影响药物疗效的因素,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用药,用药对于临床检验的影响,滥用或药物依赖情况,以及其他保障用药人自我药疗安全用药的有关内容。同时,必须注明“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对于可用于儿童的药品必须注明“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处方中含兴奋剂的品种应注明“运动员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对于是否适用于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老人等特殊人群尚不明确的,必须注明相应人群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