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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款“合同”不算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0:02 大众网-齐鲁晚报

  本报济南11月7日讯十几岁的未成年人只有限制行为能力,其从事的行为未必有效。平阴一饭店老板借给15岁的小龙1600元钱,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并付利息200元。结果,小龙的父母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替儿子还钱。近日,平阴法院判决双方约定无效,小龙返还对方1400元。

  田小龙是平阴某中学初三学生,15周岁。他中午在学校附近一快餐店吃饭,就与该
店老板钱华熟识了。2006年6月20日,田小龙想买一部手机,但钱不够,便想向钱华借现金1600元。钱华同意借钱给他,双方约定“三个月内必须归还,并付利息200元”。但到期后,钱华多次要求田小龙还钱未果,于是向其父母索要。田小龙的父母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替儿子还款。钱华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田小龙偿还借款,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小龙是未成年人,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钱1600元,其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钱华明知田小龙是未成年人,仍向他出借1600元,同时具有营利目的,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责任。故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田小龙返还钱华1400元,在他无力偿还时,由其监护人承担偿还责任。另200元由原告钱华自行承担,并承担诉讼费用的40%。

  法官指出,依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行为后果如何效力待定,他们可以实施一些与本人生活或学习相关、本人智力能够理解并预见其后果以及标的数额不大的民事行为,其他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的行为,是无效的。

  本案中,田小龙是年仅15周岁的未成年人,1600元的数额对他来说是比较大的,显然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父母对借款也未追认,因而田小龙与钱华之间的借款约定无效。由于田小龙没有经济收入,无力偿还借款,他的法定代理人具有法定偿还义务,所以,其父母有义务为田小龙偿还借款。(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记 者 高园  通讯员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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