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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涨幅过大应申报备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1:08 新京报

  8部门联合整治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北京市将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控制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并从12月1日起,严格执行药品加价率的规定,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昨天,北京市发改委转发了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发改委、商务局等8部门集中行动,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中药饮片加价率可在25%内

  在该通知中,国家发改委要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同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制度,以增加价格透明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采取提价申报、调价备案、限制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等手段进行价格干预。

  医疗服务价格可适当提高

  通知要求,相关部门要对医疗器械价格进行必要的干预,建立医疗器械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公布重点品种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价格信息,引导企业合理确定价格。对流通差价过大、中间环节盈利过多、价格虚高的,要依法采取限制流通环节加价率等措施,降低医疗器械销售价格水平。

  此外,在降低药品价格和医院加价率的基础上,继续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

  在规范医院诊疗和用药行为方面,通知要求逐步推行按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制度。取消医院科室医药收入和个人收入挂钩的做法,规范医疗机构和医生行为,促使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合理施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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