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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让人搭车引出官司 首例"好意同乘"案宣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1:2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好心让别人搭顺风车,却因搭车人在车内摔倒,司机被告上法庭。本报10月27日报道的合肥市首例“好意同乘”案,昨天上午在合肥市瑶海区七里塘法庭作出一审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上海铁路局合肥站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补偿原告王巧玲10709.3元。法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驾驶员束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束平系合肥站职工,从事该单位交通车专职驾驶员。2005年11月9日
晚8时许,束平驾驶接送单位员工的班车正常行至合肥市张洼路铁静苑小区附近停靠时,并非合肥站职工的王巧玲见状后为搭顺便车,遂乘上了该车。束平认为王巧玲系单位职工家属,故未反对其乘车。

  在行车途中,因束平紧急刹车,致使王巧玲在车内摔倒。后王巧玲即被送往铁路医院门诊部治疗。11月10日,王巧玲入住安徽省立医院,至同年11月29日出院。经诊断王巧玲为左股骨粗隆区粉碎性骨折、脑梗塞、糖尿病。

  住院期间,王巧玲共发生医疗费42058.13元,其中由医疗保险支付10776.6元,王巧玲个人支付31281.53元。法院审理期间,经委托鉴定,其中有11种西药与本次外伤治疗无关,是用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及脑梗塞方面的疾病,合计费用为8533.68元。据此,王巧玲庭审中诉请两被告合计赔偿31173.28元。

  法院另查明,王巧玲在乘车过程中未支付任何费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引发本案纠纷的起因属于“好意同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束平驾车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在行为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合肥站承担。因王巧玲作为无权乘车的搭乘者应当承担自愿同乘期间的相应风险,因此应酌情限制合肥站的民事责任。法院认定,王巧玲的医疗费、交通费等项费用合计为25573.28元。鉴于合肥站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要在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王勇 王守明 肖献松)

  编后:

  赔偿(补偿)了,做好事的人觉得“窝心”;不赔偿(补偿),王巧玲的确因为搭便车遭致横祸,遭致意外损失。

  我们无意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论。

  但这的确是一个矛盾。一方面我们鼓励学雷锋做好事,乐于助人;另一方面,像束平一样以做好事为初衷的人却最终成为被告,面临赔偿。您认为,如何衡量这样的矛盾更为恰当?或者,您认为社会是否应有一种“中间途径”解决这一矛盾呢?欢迎来电或来信发表你的看法,来电请打13083009976;来信请发至邮件jhcbzh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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