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让人搭车引出官司 首例"好意同乘"案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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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1:2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好心让别人搭顺风车,却因搭车人在车内摔倒,司机被告上法庭。本报10月27日报道的合肥市首例“好意同乘”案,昨天上午在合肥市瑶海区七里塘法庭作出一审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上海铁路局合肥站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补偿原告王巧玲10709.3元。法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对驾驶员束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束平系合肥站职工,从事该单位交通车专职驾驶员。2005年11月9日
在行车途中,因束平紧急刹车,致使王巧玲在车内摔倒。后王巧玲即被送往铁路医院门诊部治疗。11月10日,王巧玲入住安徽省立医院,至同年11月29日出院。经诊断王巧玲为左股骨粗隆区粉碎性骨折、脑梗塞、糖尿病。 住院期间,王巧玲共发生医疗费42058.13元,其中由医疗保险支付10776.6元,王巧玲个人支付31281.53元。法院审理期间,经委托鉴定,其中有11种西药与本次外伤治疗无关,是用于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及脑梗塞方面的疾病,合计费用为8533.68元。据此,王巧玲庭审中诉请两被告合计赔偿31173.28元。 法院另查明,王巧玲在乘车过程中未支付任何费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引发本案纠纷的起因属于“好意同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束平驾车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在行为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合肥站承担。因王巧玲作为无权乘车的搭乘者应当承担自愿同乘期间的相应风险,因此应酌情限制合肥站的民事责任。法院认定,王巧玲的医疗费、交通费等项费用合计为25573.28元。鉴于合肥站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了解到,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要在考虑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王勇 王守明 肖献松) 编后: 赔偿(补偿)了,做好事的人觉得“窝心”;不赔偿(补偿),王巧玲的确因为搭便车遭致横祸,遭致意外损失。 我们无意对法院的判决进行评论。 但这的确是一个矛盾。一方面我们鼓励学雷锋做好事,乐于助人;另一方面,像束平一样以做好事为初衷的人却最终成为被告,面临赔偿。您认为,如何衡量这样的矛盾更为恰当?或者,您认为社会是否应有一种“中间途径”解决这一矛盾呢?欢迎来电或来信发表你的看法,来电请打13083009976;来信请发至邮件jhcbzhb@163.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