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光要赔钱还要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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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5:10 都市快报 | |||||||||
通 讯 员 徐 煜 朱聚红 见习记者 杨 丽 本报讯 嘉善胶合板厂老板石某省了三颗螺丝,却搭上了一个工人的性命。当地老百姓关心的是,这个老板除了赔钱给死者家属外,还要不要追究法律责任?
昨天,嘉善县人民法院接到当地检察院的起诉书,检察院指控石某犯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今年6月29日,《刑法》修正,该项罪名的定罪条件放低了。省高检有关人士说,检察院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继《刑法》修正后,全省首例。 三个要命的螺丝眼 今年8月5日上午,胶合板厂电工徐平爬上梯子检查电路,肩膀不小心碰到旁边的空压机。刹那间,一道强光穿透他的身体,徐平浑身颤抖着,从梯子上摔了下来。工友们赶紧把他送到医院。最终,徐平不治身亡。 事发后,当地安监局展开调查。调查人员一到工厂,一看,吓了一跳。破旧的厂房内,随处乱拉的电线悬在半空,晃晃悠悠。厂房内所有的配电设备,都没安装漏电保护器。空压机则更恐怖,电源接线根本没接地故障保护;电动机的断路器,工作电流显示为200A,高出标准10多倍(而额定工作电流仅为15A)!外线盒上,三颗螺丝眼空着,盖板歪到一边。 螺丝掉了,造成线盒盖板移位,与电动机内的接线端接触,又没有漏电保护器,导致整个机器外壳带电。徐平作业时,碰到了机器外壳,触电身亡。 修正后的刑法更注重加强劳动保护 根据《刑法》修正案,作为直接责任人的石某自然脱不了干系,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受到检察院指控。 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魏勇强律师认为,修正后的定罪标准明显要低于原规定,这也是对频繁发生的劳动事故相应法律上的调整,以便更好确保劳动安全,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健康权。 与原来的“重大劳动事故罪”相比,哪些标准放低了呢? 魏律师分析,一、改变了该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以前要求是“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及“明知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现在则不设这些条件限制;二、对存在劳动安全隐患的企业和单位再限制,加强了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主体范围发生变化,处罚对象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通过此案例,各企业要求加强劳动保护,虽然增加了企业成本,但这也是现代法治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