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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单位成立之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5:28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罗强)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建立完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后,补缴计算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按照市政府[2006]124号文件要求,补缴时间不得超过单位成立之日。

  据悉,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
在职职工都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政府124号文件要求,单位需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布之月,即1999年4月起为职工补缴,补缴时间计算标准不得超过单位成立之日。如单位是在2000年成立,补缴时间则从2000年算起。

  缴存住房公积金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从2005年1月起补缴,也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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