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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促销 电动车掉了谁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6:4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随行事由:市民李小姐在某商场上班期间,电动车在员工停车点掉了。李小姐想找商场索赔,但商场却表示拒绝。李小姐希望本报“律师随行团”能够给予法律帮助。

  当事人:在商场上班 电动车掉了

  据李小姐称,她是一家体育用品公司派驻高升桥附近某大型商场的“协销员”,今年9月到该商场上班。被盗电动车是她今年7月花1800元钱买的,平时上班她都将车停在商场指定的员工停车点。停车点平时有专人看守,但却没有给她办理停车牌,也未收取任何费用。10天前,她的电动车在停车点被盗,于是她要求商场对此事承担责任,但商场却以她不是商场员工,且未收取停车费为由,拒绝了她的赔偿要求。

  随行意见: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李小姐应当是体育用品公司的员工,并非商场的员工。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公司应当保证员工在劳动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李小姐可以要求体育用品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该体育用品公司和商场之间有关于员工上班期间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的约定,那体育用品公司向李小姐赔偿后,可以再向商场追偿。

  商场方:协销员与商场无直接关系

  该商场总部办公室的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李小姐虽然是该商场的“协销员”,但她只与体育用品公司发生了劳动关系,与商场无直接关系。同时,该商场位于高升桥附近的营业场所是租来的,停车点等物业管理都不是由该商场在负责,因此,该负责人认为,商场方没有义务为李小姐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买单。

  随行意见:现在厂家租赁商场卖场的现象越来越多,厂家和商场签订协议时,往往没有对员工上班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进行约定。一旦出现员工工伤或财产损失,商家就会有苦难言。所以,本报随行律师提醒广大租赁卖场经营的厂家,由于厂家已交纳了租赁费或管理费,商场就有义务保证厂家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厂家和商场一定要在合同中就此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另外,员工在公司上班期间的财产要尽量保留票据,一旦丢失才有理赔的依据。

  随行律师简介:夏雪飞,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主攻金融、知识产权等民商法方面的事务。本报“律师随行”栏目服务热线为86613333、86510148。

  本报记者 樊英 徐文梅 随行律师夏雪飞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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