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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定企业一次裁员超50人须提前报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6:45 长江商报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布,我省将建立失业预警和应急机制。

  据介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当市、县城镇调查失业率达到12%以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必须立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并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本区域内的国有企业不准破产。

  启动机制时国企暂停破产

  《意见》要求,出现以下五种情况时,失业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可以启动。这五种情况是:当城镇调查失业率达到12%以上;因失业导致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达到总人口12%以上;或长期失业者(1年以上)占失业人数的20%以上;年就业人数出现负增长;失业问题已经威胁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据介绍,当出现五种情况之一时,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必须立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并启动应急机制。应急措施包括:暂停国有企业在失业警戒期内破产;开发新的就业岗位;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扶助有条件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加强对外来人员就业的控制;扩大培训规模,延长培训时间,实行就业预备制;采取缩短工时、均分就业时间等办法扩大就业;增加失业保险金和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实行紧急失业救助;向上级政府报告并申请支持。

  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可获优惠

  《意见》规定,从原企业分离出来的辅业单位,如果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副处长刘宏说,在就业政策上,应该鼓励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比如钢铁企业,除了炼钢等主业外,其他的绿化公司等作为辅业,政策鼓励将这些辅业通过和社会资本合资的形式成立新的法人实体。“这相当于变相的增加社会投资,增加就业岗位”。

  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3年无人员失业,积极对内部在岗人员开展转岗培训、转岗安置的企业,可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解决。

  老板不能随意炒鱿鱼

  《意见》规定,要建立企业裁员审批备案制度。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或一次性裁员5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报告中应当明确裁减人员的理由、数量、条件、资金来源、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的,不得进行裁员。企业在实施关闭破产和改组改制中,不得以改组改制为由随意辞退职工。同时,要把吸纳一定比例的职工重新上岗作为企业改组改制重要条件之一,做到职工转岗不失业。

  《意见》还规定,对大型优势企业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要限制裁员,防止企业通过裁减人员来增加在岗职工工资、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要控制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节制裁员、规范裁员。

  刘宏介绍,对于大型优势企业和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其富余人员应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途径分流安置;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本报记者张付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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