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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点题采访]怎样确定代表当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7:19 荆楚网-湖北日报

  记者赵良英

  读者点题潜江市张金镇读者田松: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超过或者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怎样确定当选代表呢?记者采访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副主任黄明科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选举是否有效,应严格遵循两个标准:一是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
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二是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不足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无效。过半数的选民包括直接参加投票的选民和依法委托代为投票的选民。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其中,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并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还应当要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这时不要求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选票。

  如果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应如何处理呢?黄明科说,不足的名额需要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选举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时,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否则,需要重新酝酿提名代表候选人,重新选举。

  黄明科说,代表选出后,并不意味换届选举工作的完成。只有成功地召开换届后的第一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国家机关后才算圆满结束。此外,代表当选后,其资格并不自然生效,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还要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保代表的选举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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