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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非法证券行为证监会介绍打非工作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7:49 东方网-文汇报

  在公安部打击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犯罪案件集中行动会上,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筹)介绍了打非工作的法律适用和政策界限问题。

  一是向超过200人以上股东发行股票或虽未超过200人但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均属于公开发行行为,必须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

  二是向累计不足200人发行股票的为非公开发行,其股票或股权只能限于内部转让,不得采用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目前一些公司以股东委托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或股权的方式,或者公司设立时名义发起人未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但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致使发起人人数众多,未经证监会核准的,均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行为。

  三是从事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取得营业资格。目前一些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等为名的机构,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均属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本报记者钮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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