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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也要有证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8:20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东营讯东营区村民陈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抓获,案件送到东营区检察院后,检察官们根据审讯结果仔细分析后发现陈某“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因此,决定对陈某不予逮捕。这是东营区检察院今年以来受理的第42件不捕案件,这些不捕案件公安机关无一复议、复核。东营区检察院院长赵有明告诉记者:“对于不捕案件,我们慎之又慎,案件分析将全部上报市区人大、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经过辛辛苦苦的努力,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案件送到检察院后,却决定不予逮捕,相对于正常批捕的案件,这样的不捕案件更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而在不捕案件中,检察机关的不批捕理由往往采取“证据不足”或者“无逮捕必要”等表达方式,由于对证据要求或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这些表述往往难以令公安机关信服,容易产生复议复核争议。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东营区检察院实行了不捕案件说明理由制度,规定承办人对不捕案件必须从犯罪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并增加说理成分,做到于法有据,说理透彻、全面,使公安机关了解不捕案件存在的问题,以及不捕后的侦查方向,便于侦查人员有目的、有针对性地收集证据,进而有利于增加不捕案件的透明度。

  在此基础上,从去年开始,东营区检察院还创新了办案方式,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规定每月定期对不捕案件进行逐一分析,分析内容包括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案件的犯罪事实、不予批准逮捕的理由、依据等。分析结果出来后,将这些不捕案件分析材料分别上报市区人大、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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