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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干部入股煤矿将受降级以上处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8:34 法制日报

  本报成都11月7日电 (记者 张晓东)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或者对煤矿的违法行为予以纵容、包庇的,有关部门都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四川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四川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举报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行政过错行为。

  办法指出,在县级政府所辖区域内1个月内发现有2处或者2处以上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县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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