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车维修后莫名起火 因双方均未申请火因鉴定,法院判决车主维修商责任各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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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9:11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 陈轶珺 通讯员 吴艳燕)杨先生将自己的林肯车送至维修服务部修理,不料在修毕后一把神秘之火无端燃起,车辆被烧得“焦头烂额”。眼看爱车面目全非,杨先生将维修服务部告上法院,索赔各项费用近25万元。因双方均无力证明车辆起火原因,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令,维修服务部向车主赔偿一半车款,共计85500元。 2004年7月30日晚,车主杨先生将自己的林肯车交予上海亚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杨浦
事后,维修服务部临时租赁了一辆轿车给车主使用。然而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杨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价值损失23.8万元及车内物损105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车辆起火系自燃引起,与维修服务部无关,但基于被告自愿向原告补偿5万元,故在扣除7000临时租车费后,判决被告补偿原告4.3万元。杨先生对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林肯车究竟因何而燃?为查明这一症结问题,法官走访了有关部门并了解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都未曾申请燃烧鉴定,而如今鉴定所需的客观条件已从考证,车子的起火原因成了无法解开的谜。 根据法律规定,服务部应当承担修理车辆在交付前毁损的风险责任。车辆虽然是在修理部起火燃烧,但因服务部与杨先生未及时申请有关部门对车辆的起火原因进行调查认定,致使目前该车辆的起火原因不明。根据公平原则,应该由车主与维修部各承担一半的损害后果。此外,租车费用由杨先生自负。根据本案林肯车17.5万元的市场交易价计算,终审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55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