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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层以上房屋将强制抗震设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9:54 云南日报

  我省建设工程抗震条例昨起征求公众意见

  由省政府法制办、省地震局、省建设厅共同起草的《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昨日对外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有意见要提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于11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这是记者昨日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的消息。

  该条例明确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大型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村镇的公共设施及3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2层以下的房屋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该条例同时要求:城乡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城乡规划区外的农村选址和建设,应当在人员聚居区留有避震通道及避震疏散场地。禁止在人口稠密地区建设易引发次生灾害的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抗震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应当责令其采取相应措施,达到工程抗震要求。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含有抗震设防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并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送建设、铁路、交通、民航、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将备案结果书面通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发生后,建设、地震、铁路、交通、民航、水利、电力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建设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鉴定和责任认定。

  实习记者 张芳(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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