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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灰色借款”为何要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0:59 温州都市报

  为承揽工程的事,给分管领导送去了5万元,事后,因为资金周转紧张,行贿方又将这5万元给“借”了回来。事发后,为了减少受贿金额,当事人辩称该款已退还,而非借款。等案子一审完结后,当事人要求行贿方归还当初借的5万元。那么,这5万元到底算不算行贿款?送出去的5万元再借回来还需不需要偿还?最近,泰顺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权钱交易心照不宣

  张善平未入狱前,曾先后担任泰顺县县府办副主任、泰顺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泰顺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等要职,一些逐利的商人,为了和他结交,人人都极尽关系之能,希望通过他拿到项目分得一杯羹。

  而这时,林其旺及其妻林秀凤也把投资的眼光瞄向张善平。他们颇具优势的是,林秀凤是张善平妻子缪碧云的小学同学。凭着这层关系,林其旺夫妇成功接近了张善平,用金钱铺路,很快取得了张善平夫妇的信任,同时也得到了“回报”。

  2001年下半年,林其旺、林秀凤夫妇多次请求时任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被告人张善平帮忙介绍承揽土石方挖掘工程,张善平答应后,同年10月,林秀凤分别两次以借款名义给缪碧云送去人民币20000元。缪碧云将收到这4万元钱的事告诉了张善平。此前,缪碧云与张善平正为投资双溪电站需要七万元钱而发愁,有了这笔钱,转手就以其儿子张帆的名义在双溪电站投资入股。

  尝到了权钱交易的甜头后,在贪欲中越陷越深的张善平,此时的仕途却是一帆风顺,从县府办副主任的位置调到泰顺县规划建设局担任副局长一职,之后又担任了泰顺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等要职。

  在张善平的帮助下,林其旺承揽了新城隧道口、红页岩砖厂等处土石方的挖掘工程。承揽了这些工程,林其旺夫妇自然懂得投桃报李。2002年,他们先后三次共给被告人张善平夫妇送去人民币50000元,缪碧云悉数予以收受,并告诉了张善平。逢年过节,林秀凤也不忘上下打点一番,不仅礼数周全地给缪碧云的儿子包了5000元压岁钱,还交给缪碧云人民币3000元,让张善平用于平时打点新城开发公司的有关人员。这时,林、张两家的关系进入了“蜜月期”。

  2003年,林其旺在时任泰顺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新城管委会副主任的张善平的帮助下,承揽了新城开发区“金都花园”部分土石方挖掘工程。随着工程量的增大,林其旺夫妇的贿赂金额也随之水涨船高,又分别于2003年6月、8月和2003年年底各送给张善平夫妇人民币50000元,共计15万元。

  不过在2003年8月份,当林其旺夫妇送出50000元后,没过多久,林家因为投资资金周转不灵,思忖着缪碧云上次收了5万元,手中刚好有钱,林秀凤就向老同学借钱渡难关。当林秀凤将困难对缪一说,缪碧云就拿出5万元交回到林秀凤手中。

  东窗事发推卸责任

  多行不义必自毙。张善平大肆收受贿赂的违法行为,引起了泰顺县人民检察院的关注,2004年10月,他受到检察机关的讯问,随后即被刑拘。

  经泰顺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调查取证,证实张善平在担任县府办副主任、县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新城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在林其旺及其妻林秀凤的要求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帮助林其旺、林秀凤夫妇承揽了新城开发区隧道口的便道、红页岩砖厂、新城开发区的“金都花园”等多处土石方的挖掘工程。而林其旺夫妇为了取得和“感谢”被告人张善平、缪碧云夫妇的帮忙,从2001年下半年至2003年底先后十次送给张善平、缪碧云夫妇人民币23.6万元,由缪碧云收受后再转告丈夫。事情败露后,缪碧云为掩盖受贿事实积极活动。

  为了给自己开脱罪名,减少受贿金额,张善平夫妇辩称:2003年8月收受的那50000元,不应该认定为受贿。在2003年11月,林秀凤向被告人缪碧云借50000元的时候,缪碧云就表示将该款退还给林秀凤,在证据一对一的情况下,应认定该款是退还,而非借款。缪碧云希望检察机关认定受贿金额时,应该将这笔钱排除在外。

  不过泰顺县人民法院参与庭审的一位法官认为,“被告人张善平、缪碧云于2003年8月将该50000元予以收受,主观上具有受贿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受行为,受贿行为已经既成事实,后来因为林秀凤的借款请求,又将这笔款项借给林秀凤,不论被告人缪碧云是退款还是借款,都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处置行为,不影响定性。所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认定张善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被告人缪碧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达23.6万元,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为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已退清全部赃款,从轻处罚,张善平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他的妻子缪碧云同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随着张善平夫妇的入狱,事情却并没有因此平息。夫妇俩委托代理人,一纸诉状将林其旺夫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归还当初向自己借的5万元钱。

  要归还这5万元钱,林其旺夫妇自然不同意了,他们认为:缪碧云2003年8月收受林秀凤送过去的5万元后,没过多久,因经济周转困难,林秀凤向缪碧云借款,缪等于就将这50000元还给了林秀凤。虽然林秀凤觉得把送出去的钱拿回来不好意思,当时就说算是借的,这一事实在(2005)泰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中能够得到证实,夫妻俩是拿回或借回自己送出去的钱,是没有归还义务的,所以他们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张善平夫妇要求归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

  然而庭审后的判决却出乎林其旺夫妇意料。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两原告借款事实清楚,两被告应当以夫妻共同债务归还。尽管两人不服,提出了上诉,但是最终还是维持原判。

  参与审理此案的法官林彩霞分析:“林其旺夫妇的这5万元应该算借款,两被告认为钱是送出去再拿回来,是错误的。第一次送钱时,这笔钱应该认定为行贿款,而后再借回则认定为借款。虽然同为5万元,但性质早已不一样。虽然当时刑事审判时,缪碧云夫妇为减轻罪行抗辩,说行贿款已经退回,但是法院也没有采纳他们的意见。作为借款的5万元理应返还。”

  ■本报记者林一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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