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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命殒化粪池 父亲状告两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0:59 温州都市报

  本报讯小女孩子玩耍不慎掉入化粪池中死亡,其父亲认为女儿的死是业主未作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直接造成,而业主则认为这是家长未尽监护责任所致。昨天,泰顺县法院开庭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但未作当庭判决。

  吴某诉称,今年8月30日9时许,他在该县罗阳镇泰景路附近做零工。当时6岁的女儿就在边上玩耍。上午10时许,他发现女儿掉入一化粪池中,救起后已没有了呼吸。

  该化粪池是被告王某和池某共有,池深1.4米,宽2.2米,池内积满水。吴某认为,该化粪池没有任何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而处于泰景路路边,且附近是居民区,极易造成他人损害。他女儿的死与被告的过错有着直接关系。遂将王某和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5万余元。

  而两被告认为,他们的房子是在建建筑物,并非公共场所或通道,其危险性人所共知,无须另设警示标志。再则房屋正面堆积水泥、红砖等建筑材料,已经有效提示该处系正在修建的建筑物,是危险地带,他们已经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反而是作为有监护责任的吴某自己将孩子置于危险工地玩耍,未能给孩子提供安全的生活、学习环境,造成的损害应由原告自己承担。贤群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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