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实施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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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1:37 中国徐州网 | |||||||||
被拖欠工资将从保证金中先行垫付 徐州日报讯(记者刘玉霞)为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督,我市开始全面实施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 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最高额度为30万元,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为民工支付工资的,将用其保证金先行垫付,情节严 重的将降低或吊销其企业资质。近日,我市正抓紧设立专项账户。
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承接项目工程时,必须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并存入指定银行 专户。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标准为: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3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企 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5万元。 同时还规定,工资发放情况要公示,建筑企业应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支付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工期不 足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结算工作量一次性支付民工工资;按单位工程支付的,应 当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以内完成;工程竣工或分包工程完工后,建筑企业应在施工现场就本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对外公示 ,接受监督。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解除需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分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结算完毕),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无拖欠民 工工资行为后,方可办理退还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有拖欠工资行为并经调查核实后,将责令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拖欠的工资;建筑企业 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支付拖欠工资或拒不执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银行从保证金中先行垫付。建筑企业有提供虚假支付 工资证明等行为,或因拖欠、克扣民工工资而导致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法 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将向社会曝光,直至降低或吊销企业资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