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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不得超过1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4:18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 廖雁)根据市发改委昨天转发的国家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从12月1日起,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应控制在25%以内。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推行由生产企业在药品零售外包装上标示建议零售价格的
制度。对企业标示的价格偏高和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干预。

  继续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用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逐步推行按通用名称开具处方制度。取消

医院科室医药收入和个人收入挂钩的做法。

  又讯氯霉素滴眼液、复方甘草口服液等23种西药和清热解毒片、牛黄清心丸、地奥心血康胶囊等10种中成药今起执行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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