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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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8:2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 江国成 王丽)李兴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首次明确提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 “此举将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悉,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包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此前,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办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义务,因此,对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个人又未申报的行为,除了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个人追缴应纳的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较难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去年修订的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这位负责人说,“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此间分析人士认为,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自行申报纳税可以为以后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在实行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的基础上,另行赋予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