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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相似犯罪适用刑罚不能过于悬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20:15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记者田雨、胡锦武)“相似犯罪适用刑罚不能过于悬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必须注重量刑均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一,是刑事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肖扬指出,科学、合理的量刑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对于实现
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特殊意义。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对此,肖扬表示,这是量刑的基本准则,要深刻理解、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肖扬指出,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既要从量刑的公正性出发,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又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罪责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一个轻重适度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

  “要注重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通过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肖扬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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