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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权利保护了 我们的利益怎么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8:38 法制日报

  千元补偿难抵三万元医疗费

  “野生动物的权利是保护了,可我们的利益怎么办?”农民普遍认为,保护野生动物是好事,但也应该考虑农民的利益,对野生动物给农民造成的损失,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补偿。

  据了解,吉林省各有关市县的民政和林业部门,每年对野生动物伤害人和损毁庄稼的受害者,都酌情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全部。去年8月17日上午,安图县明月镇西北村村民黄建国被野猪咬成重伤,仅医疗费就花了三万多元,而当地政府仅给了他1000元的补偿金。2004年以来,延边州共接待受理87件被野生动物祸害而要求赔偿的案件,但多数农民没有得到补偿。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由于没有得到补偿,在一些地区已经引起干群矛盾。干部们反映,现在农民们连一些正常的活动和义务也不参加了,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也不高了;由于担心野猪危害造成颗粒无收,山区、半山区的一些农民甚至弃耕或准备弃耕……

  据和龙市农业局调查,2003年因遭受野猪侵害,旱田弃耕面积为545公顷。这些村的农民因无法种地,出现了缺粮问题。另外,由于野生动物的侵害,一些农民不安心山区,纷纷要求搬迁。

  针对这些问题,地方政府,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认为,应加快建立农民损失补偿机制。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建议省里尽快明确规定补偿标准,并保证补偿资金的落实。具体操作由当地政府核实农民受灾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补偿。

  政府出资补偿受害人

  在全面禁猎10年后,吉林省政府于11月4日正式颁布实施《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办法》。

  补偿办法明确规定,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同时,补偿办法也对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

  据了解,在补偿办法规定范围内,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害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书。对于补偿书递交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口头申请。补偿核实按补偿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确认补偿金额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经报省级补偿管理机构核准后由所在地补偿管理机构实施补偿;初步拟定补偿金额在4000元以上的,由省级补偿管理机构评估核查认证后确定补偿金额,由所在地补偿管理机构实施补偿。

  本报长春11月8日电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四条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动物伤害补偿难操作

  一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有关规定难用“硬杠子”划定,一些肩负野生动物保护重任的省份对此十分慎重,迟迟没有制定出台这方面的规定。

  二是有关规定含糊不清。相关法规中称,野生动物伤人损物后,应由当地政府给以补偿,但当地政府到底指的是省、市、县哪级政府,无明确说明。

  三是基层政府、林业部门经费紧张,心有余而力不足。同时,也没有可依据的权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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