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首次发放特困人员社会救助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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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3:58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 杨昌平 通讯员 郭京霞)今天上午,市一中院执行庭法官到房山区长沟镇,给遭受了灭门惨案的被害人父母发放了临时性社会求助款1360元。据悉,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民政局今年联合推出“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具体措施以来,法院首次发放救助款。 法官介绍说,目前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命案遭遇执行难的问题。很多凶犯被判死刑
为此,承办法官李刚依据高院和市民政局的规定,向房山区民政局递交了申请,经房山区民政局审查,付玉合父母符合领取社会救助款的条件,向两位老人支付救助款1360元。 据了解,根据高院和市民政局的规定,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因法院在履行执行程序时涉及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案件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房山区民政局救济科科长告诉记者,申请救助均要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向民政局移交材料。救助标准是最低生活标准乘人口数再乘6,每年均可申请一次。但是,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后,执行法院应先行扣除并返还由民政部门支付的各项救助资金。J16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