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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高峰即将到来,劳动部门提醒大学生: 试用期有权享受社保福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1:19 沈阳网-沈阳晚报

  

求职高峰即将到来,劳动部门提醒大学生:试用期有权享受社保福利

  本报讯(记者高薇)临近年底,沈城各高校又开始进入新一轮求职高峰,可部分企业和餐饮服务业老板,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想尽办法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快结束时把员工辞退。

  11月9日,记者就此咨询了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专家提醒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期间要注意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常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现在,试用期3个月已经成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工时的“行规”,这个看似合理的“行规”实际上是不合法的。

  为此,劳动监察部门提醒:试用期的长短要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同时,试用期也应包括在合同期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不同工种岗位除外)。试用期限为自开始试用之日起,连续计算的自然天数。试用期内有权享受社保福利

  劳动保障专家还特别提醒初入职场的大学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应享有和正式员工一样的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按月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其他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并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到市、区、县劳动仲裁部门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程序解决。试用期内不能随意被解聘

  另外,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被证明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应在试用期最后一天劳动者下班以前通知劳动者,过了这个时间,应认为劳动者已经试用合格,转正为正式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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