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业主失盗物业不应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1:53 新京报

  市建委称物业公司若未尽到职责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报讯(记者蒋彦鑫)小区内失盗,责任在谁?业主一般认为,既然物业费中包括保安费,物业公司就应赔偿失盗业主。昨日,市建委物业管理处处长赵成作客首都之窗网站时表示,小区业主失盗,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业主关心的“收了保安费,物业公司是否该履行失盗赔偿责任”这一问题,赵成表示,物业公司通常聘用一些员工维护和协助治安防范,还有物业聘用专业保安公司。

  “名字虽叫保安,实际上真正负公共安全责任的是公安部门。小区主要是协助公安部门进行必要的维护。”他认为,业主和物业双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物业公司尽到其职责,就没有责任;反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并非要赔偿业主失盗的财产,而是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物业管理的价格,赵成说,价格的高低是相对的,相对于服务标准,就是质价相符。提供什么样的服务标准对应什么样的收费标准。“好的物业公司是大多数,但在居住区物业服务方面是参差不齐的,有相当多的企业服务不到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