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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版权费上限每间包房12元/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2:26 东方早报

  国家版权局昨日正式发出公告,卡拉OK使用费的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但可适当下调。

  公告称,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
下调,但并未说明具体的下调幅度。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这就明确表示,12元的标准是上限。”上海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昨晚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昨晚刚成立的上海卡拉OK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麒麟KTV负责人马文凯则希望通过上海文化娱乐业协会继续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进行沟通协商,以期在试点过程中能使这一标准适当下调。马文凯称,过两天,上海卡拉OK专业委员会可能就将对这一公告开会讨论并将意见上报给市文化娱乐业协会。

  朱南表示,上海最终确定的收费标准有可能低于11元/包房/天,也可能根据KTV包房、规模不同而分层次地确定缴费数额。而对于消费者最为关注的K歌价格问题,朱南认为,短期内KTV并不会涨价,但是今后的情况并不明朗。

  针对此前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不符合法定收费主体的质疑,《标准》明确规定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早报记者 李燕 贺同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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