剽窃他人科研成果将受惩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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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2:52 半岛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科技部9日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这一办法,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等6种科研不端行为将受到查处和惩罚。 据介绍,《处理办法》目前阶段,仅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
科研不端行为具体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处理办法》还对科研不端行为人的处罚措施做了规定,包括: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等。 《处理办法》同时规定,被调查人有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将从重处罚。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针对在网络上出现的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民间打假”的现象,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梅永红 9日表示,科技部赞成正常的学术讨论和争鸣,欢迎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但他同时表示,不赞成用“网络大字报”的形式对严肃的学术问题进行真假的裁定。编辑:解西伟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