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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限车擅自上路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3:55 国际在线

  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将被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市法制办即日起至下月7日,在其网站上就《北京市公路条例(送审稿)》征集市民意见,送审稿对超限行驶、养路费征稽等方面都作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送审稿)》规定,超过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经市公路管理机构许可。违反此项规定,将依照《公路法》
予以处罚,包括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勘测、加固等费用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承运人应当按照许可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许可证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违反公路超限检测规定的,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在养路费征稽措施方面,《条例(送审稿)》规定,对伪造公路养路费票证和收据、套用或者伪造机动车牌照偷逃公路养路费、办理停驶手续后在停驶期间行驶或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机动车,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予以暂扣,并责令其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偷逃、漏缴的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被暂扣机动车的所有人逾期未清缴欠费、缴纳滞纳金或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暂扣机动车进行拍卖。(北京晨报 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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