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贪污贿赂须“同罪同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4:09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最高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高法院副院长姜兴长8日强调,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

  “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姜兴长表示,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时,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注意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接受能力。 据新华社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