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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误或欺诈?还是没扯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4: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高新区法院就备受关注的“汽车无安全气囊双倍索赔案”再次开庭审理。庭上,消费者高某花费13万余元购买的家用汽车未安装双安全气囊的现状,是笔误还是商家承诺成为双方辩论的焦点。

  据原告称,2004年8月13日,消费者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花费13.35万元,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备注栏中进行了备注,“动
力转向,双安全气囊”。然而,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车并无双安全气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2006年4月3日,四川省消委就此事调解未果。消费者遂于6月7日向高新区法院递交民事诉讼。

  该诉讼称,被告的行为属于故意将无安全气囊的轿车交给消费者属违约行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恶意。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和《消法》第49条,要求双倍赔偿,解除双方购车合同,汽车商家退还消费者购车款13.35万元,并加倍赔偿购车款13.35万元(外加购置税款12700元)。

  昨天,高新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原告、被告双方就“购车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这一事实展开焦点辩论。针对购车发票上有“双安全气囊”的标注,被告强调这一标注属于“收银员的笔误”。然而,原本称要出庭作证的收银员因“联系不上”并未露面。

  庭上,被告方还请出负责销售的人证,指出“该款车本无安全气囊”,同时,该车13.35万元的售价属于很优惠的价格,商家未承诺过安装有安全气囊。

  昨日,原告律师申群亮表示,双方对“是否曾承诺安装有双安全气囊”这一事实有较大分歧。因为,汽车发票上的“双安全气囊”的标注是笔误还是承诺,这关系到汽车双倍赔偿的关键。消费者认为,发票上标注属于合同要约,收银员当时代表的是公司,无法接受笔误的说法。据悉,该案的审判期限尚剩40余天。 记者石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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