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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处理事故要“四公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6:31 重庆商报

  本报讯(记者 黄航彬)今起,交警处理交通事故将全面公开,让当事人清清楚楚。昨日,市交警总队发布消息:从即日起,对交通事故的处理,交警必须实行 “四公开”制度,即公开办案民警、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公开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公开事故损害赔偿。

  公开交通事故办案民警。各交警支队统一设立交通事故处理警员公开栏,公开事故
处理民警的警号、姓名、照片及联系方式。

  公开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各交警支队在公开栏上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内容,以及本地该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标准、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公开事故责任认定。各交警支队统一设置事故责任认定专用办公室,公开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在认定责任时,要求出示事故现场图、照片、勘察笔录、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和证人证言;在告知当事人时,交警要指出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以及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

  公开事故损害赔偿。总队要求各交警支队统一设置事故调解专用办公室,公开进行损害赔偿调解。损害赔偿调解时,要告知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介绍损害赔偿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出赔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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