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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合同” 市民聚焦4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7:08 华商网-华商报

  昨日,本报报道了西安市消协维权律师团三名律师陈黎力、张佩雯、王晓琼起草了西安市首份“供暖合同”的消息,合同内容也在华商网上公布。昨日上午,本报接到读者电话近百个,网民和市民对“供暖合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在了几个方面:合同双方是谁;供暖收费时间是怎么定的;室内温度由谁来测量等等。昨日下午,律师张佩雯对市民的疑惑作了解答,同时也对“供暖合同”进行了一些修改。

  焦点1 供暖合同

  供热方用热方直接签订

  紫薇田园都市的韦女士打来电话说:她家是市政集中供暖,供暖合同应该是和物业签还是和热力公司签?

  张佩雯律师解释说,合同双方是谁供热谁用热谁签合同。目前市政集中供暖都是供暖企业和小区物业签供暖协议,而忽视了业主作为消费者的角色,业主的权益保护成了真空。正因为这样,供暖合同规定了用热人和供热人直接签合同。而小区自行供暖,则是业主和直接供暖方(即物业公司)签合同。

  焦点2 供暖温度

  市民自测最好有见证人

  开元小区的王先生提出了供暖温度存在的问题,“室温应该由谁来测?业主自测的室温能否作为证据?”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个问题,要是温度达不到16℃,应该退还多少供暖费?如果因为温度不达标造成业主感冒等,供热人是否该赔偿?

  张佩雯律师认为,室温可以让供热单位来测,市民也可自己测。但为了避免举证难,市民在自己测室温时,应有见证人在场,可以是物业公司,也可以是消费者协会。如果因为供暖质量低给用户造成额外的治疗费等,供热单位有赔偿责任。

  焦点3 收费时间

  由双方协商决定

  合同规定,供热人按政府批准的价格收取供暖费。遇价格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供热从11月15日开始到第二年3月15日结束。实际供暖费按照(合同约定供暖的天数-停气期间的天数)×热费单价收取。

  张佩雯说,供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公布整个小区供暖费用。预交的供暖费若有剩余,供热人在供暖期过后30天内,退还用热人,或纳入下年度的供暖费用里。

  昨日,本报报道的供暖收费时间为“从4月1日开始到10月31日”,昨日上午,张佩雯等人表示不再明确规定交费时间。因为原先定的时间太长,又考虑到如果集中两个月交费会给供热单位造成人力、物力的负担,所以不再明确交费时间,由供热单位和用户协商而定。

  焦点43‰滞纳金

  重在督促业主及时交费

  合同规定,用热人逾期交供暖费,按日加收应交纳供暖费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供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昨日,不少市民提出,3‰的滞纳金是怎么核算的?为什么要缴纳滞纳金?

  张佩雯解释说,3‰的滞纳金是借鉴了青岛市的收费标准。约定缴纳滞纳金,是为了督促个别延迟交费的用户能尽早交费,避免造成“一户不交费,全楼都停暖”的问题。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用户采暖设备出现漏水、压力不足等问题,及时通知供热方,供热方接到投诉,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供热期间接到质量问题投诉的,必须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等。供热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及时到达现场,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按照造成的用户损失赔偿。但赔偿多少,怎么赔偿,合同没有规定。本报记者段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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