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费标准敲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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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7:19 扬子晚报 | |||||||||
昨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新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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