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永雕塑案”讼争焦点折射立法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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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7:30 长江商报 | |||||||||
□“雕塑家状告麻糖厂索赔百万元”追踪 本报讯(记者邓辉)昨日,“董永雕塑案”庭审进入最后一天,6家麻糖厂走上法庭,与雕塑家杨林展开辩论。据悉,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麻糖产品外包装上的图案是二维的平面照片,不是三维立体雕塑,照片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加入了作者再次创作的劳动,不是一种简单的复制,再创作作者的劳动成果应该得到保护。就此,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辩论,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据了解,1990年著作权法颁布至今,期间经2001年修改,相关法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界定从三维立体作品到二维平面图案的复制是否给予法律保护,当今也仅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比较高的国家才将这类复制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三维作品变身二维作品,再使用的合理方式和范围,民法理论界持有不同的看法。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程帆律师认为,三维立体作品变身二维平面作品后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关键要看作品的独创性。二维作品如果具有独创性,加入了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能区别于原作品的话,就不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二维作品是对原来三维立体作品的简单复制和照搬,没有再次创作就是侵权行为。他认为,未来我国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还将进一步完善,新的著作权法将弥补法律上的这一空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