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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双倍索赔要求遭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7:33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孙伟】一家开发公司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了两栋楼房,且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两栋楼分别接了三层,致使建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且该公司还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销售商品房。一名男子花29万元购买了该公司的一套房屋,在发现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后,该男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按购房款一倍赔偿损失。日前,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书》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9万元购房款,原告收到购房款后将
房屋返还给被告。因双方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书》“不完全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未予支持。

  起诉:要求双倍房款

  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2004年11月签订《房屋订购协议书》,购买被告的商品房一套。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预购商品房的主要内容。原告如约交纳了房款29万余元。在其准备入住时,发现被告在2004年7月因不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开工建设,被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查处。而且,被告在售房时,不依法悬挂和出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被告采取隐瞒事实及故意告知原告虚假事实的手段欺诈售楼,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强调,被告在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售楼,违反了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双方所签“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9万余元,并赔偿原告29万余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开发公司辩称,被告在售房时没有隐瞒真相,无欺诈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亦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主管:项目严重违法

  法院查明,2005年4月,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在媒体刊登广告,内容为:“某开发公司擅自建设12层居民楼两栋,目前主体已经竣工。经调查核实,该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和施工招标手续,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且擅自将住宅楼原设计的9层改建为12层,将办公楼原设计的8层改建为11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规划擅自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实施;违反了《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或委托销售,属于违法销售商品房活动,严重扰乱了商品房市场秩序。对于某开发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各部门已经依法进行处理,对于相关处罚决定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判决: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法售房,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书》无效。被告违法售房存在过错,原告在明知被告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将购房款交付被告,并受领房屋,亦存在一定过错。被告应返还原告购房款,原告应将房屋返还被告。虽然被告已收取原告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但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书》,不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该协议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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