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岛内金融业赴大陆投资初审过关 望明年四月前登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8:48 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1月10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昨天初审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正草案,明订在“金管会”许可后,开放岛内金融业赴大陆投资。

  据报道,国民党“立委”李纪珠指出,这项修正案三读通过后,未来金融业者可以透过设子行、入股现有银行、收购港澳银行,或设立新银行等方式进入大陆市场,为岛内金
融界带来利多契机。

  由于绿营“立委”强烈反对这项登陆解禁修法案,未来将进入四个月的“朝野”协商期,但蓝营可在协商期结束后,以人数优势以表决送进“院会”二、三读。因此,最快明年四月前,有机会完成“立法”,开放金融业登陆。

  据了解,两岸条例第三十五条将金融机构投资大陆列入禁止类,也就是无论透过哪种方式,金融机构都不可以投资大陆。修正后的条文明订,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台湾金融机构得与大陆地区事业单位直接业务往来;台湾银行业与金融机构投资大陆,不受前条(第三十五条)规定限制;相关施行细则由“金管会”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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