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分类施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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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9:11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郑友贤 本报讯 厦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等将有补助标准。昨日,厦门市政府对外发布《关于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特困人员分类施保的意见》,对特殊困难人员实行分类施保。
根据新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没有监护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予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一级残疾人,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予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的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保障金。 同时,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的危重病人,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予危重病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再给予学生每人每月增加20元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配偶一方已故、子女未成年的单亲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发放保障金后,每人每月增加20元保障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