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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公办中小学不得转制为民办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9:13 黑龙江日报

  记者 王彦

  本报9日讯记者今日从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意见中了解到,我省将对中小学办学、招生、课改实验区中考管理、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以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均衡发展。

  《意见》对中小学办学行为进行了依法规范。从2006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已经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独立的法人资格、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并独立颁发学业证书);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实行“四独立”转制学校聘任的原公办学校教师和校长继续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并占原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出现自然减员后,要及时核减,不准再重新占用;今后录用的教师和校长,按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实行人事代理,按聘任合同管理。公办学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不流失。

  加强对学校办学和收费的管理,加强对学校乱办补习班的治理。各中小学不得举办实验班、特长班和各种“奥班”。申报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项目学校,须经县(市、区)教育局论证、地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开始实验。经批准实验的项目学校不得加收费用。各初中、小学要实行均衡分班,不得分快、慢班和重点班。城区幼儿园不得进行以直接升入优质小学为名的“幼小衔接”实验,不得变相高收费;已经进行实验的学校,要从2007年秋季开学前终止直升小学实验。各中小学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每节课的教学质量。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和竞赛。除初中毕业年级和高中毕业年级以外,其他年级一律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

  切实做好学生“减负”工作。要认真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要积极组织学生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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